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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

wenxiaotaxagent

Updated: Jan 16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企业运作中一个非常复杂同时也具有很多争议的话题,这一期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规定。

我国现行税法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个人股东的纳税义务有着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我们将从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和非上市公司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总结1:上市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股票发行溢价收入以外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总结2:上市公司以股票发型溢价收入以外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具有纳税义务。


总结3:个人股东应就上市公司以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01 关于纳税义务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为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02关于纳税具体办法的规定: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第二项: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03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以下三条规定:

针对上市公司:《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型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额。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针对限售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新三板公司:《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上市公司与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的规定基本一致,均为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时间超过一个月至一年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时间未超过一个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征收。


 

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含非新三板挂牌)的一般企业

总结4: 非上市(含非新三板挂牌)的个人股东应就获得转增的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部分的政策依据参照前文提到的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当中对于纳税义务的规定。


非上市(含非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总结5: 非上市(含非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02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03

本通知所称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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